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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借贷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10

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设6个月整改期

1

违规借贷之界定

《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规定,领导干部在参与民间借贷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二)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三)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

(四)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在他人出现支付困难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让他人对自己、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法定顺序、比例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

(六)以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实施上述(一)至(五)项行为;

(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资金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行为。


2

适用对象

全省(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乡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离职或退休后3-5年内继续适用本规定。


3

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

六个月整改期

新规要求:对本规定实施(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发生尚未结清且与本规定不符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应立即向组织报告,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6个月内终止关系。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之认定

向管理服务对象高息借贷之认定

高息放贷型受贿罪的认定


参考:清廉杭州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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